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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违约处理

发布日期:2019-01-04    点击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客户对其在本公司进行的购销活动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一旦发现客户有违规违约行为,将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公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和合作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本公司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本公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本公司监督协议各方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经本公司调解无效的,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解决。

第三十七条  提请本公司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本公司的调解意见,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字(如自然人须按手印)、盖章后生效。

第十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购销异常情况如下:

(一)由于 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本公司协商挂牌购销规则的修改,可能造成无法继续购销,客户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由于地震、水灾、火灾、设备故障、通讯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造成无法正常购销,客户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客户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本公司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有证据证明客户违反本公司购销规则和有关规定,并且对本公司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本公司将采取临时调整开市及闭市时间、暂停购销、调整报价限幅、调整意向的比例、限制购销权限、协助变更、限制出入的等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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